首页
大使信息
大使致辞
大使简历
大使活动
使馆信息
机构设置
使馆动态
中哈关系
最新动态
经贸往来
中哈关系概况
哈萨克斯坦国情
领事服务
领事侨务处
签证业务
护照业务
公证、认证业务
领事保护
关于中国
中国要闻
中国概况
关于新疆
外交部发言人谈话
专题
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
习近平主席访问哈萨克斯坦
胡锦涛主席出席塔什干峰会并访问乌哈两国
温家宝总理访问哈萨克斯坦并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第七次总理会议
胡锦涛主席出席比什凯克峰会并访问吉尔吉斯斯坦和哈萨克斯坦
首页
>
关于中国
>
中国概况
>
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10/08/04
国家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单位,分别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重大事情的权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
(选自《中国2005》)
来源:人民网
推荐给朋友
打印文字稿
全文打印
附件:
相关新闻: